医疗保险生育报销政策(城镇职工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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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门诊 | 生育保险报销 | ||||
限额 | 报销比例 | 生育保险类型 | 定额 | 备注 | |
人流、引产 | 孕4个月以下 | 500元 | 1.因妊娠、分娩、产褥期、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报销; 2.跨省异地就医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起付线和自付比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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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 | 90% | 孕4个月以上 | 1000元 | ||
住院分娩 | 正常分娩 | 1800元 | |||
备注:1.产前检查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实际分娩日期晚于预产期当月以后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且支付限额还有结余的,可在分娩后的12个月内(含12个月)到医保局申请零星报销; 2.当年产前检查待遇基金支付剩余部分,结转至次年继续使用。 |
异常分娩 | 2500元 | |||
剖宫产 | 4500元 | ||||
多胎分娩,每增加一胎增加 | 500元 | ||||
门诊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 | 200元 |